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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人员须知      用人单位须知

 

 求职人员须知

一、进行求职登记

  各类求职者均应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他相应证件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申领《求职登记卡》。由人力资源市场将个人求职信息录入人力信息库,并进行推荐交流或供用人单位查询。

二、参加报名洽谈

  求职者参加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举办的招聘交流会,应持上述有关证件进行招聘报名登记和洽谈面试,被录取后,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手续。未被录取者,可持《求职登记卡》另择单位报名。

三、接受职业指导

  求职者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信息库查询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直接进行求职。如求职者择业意向不明确的,可到职业指导窗口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能力测评,求职者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并接受指导。

四、保护合法权益

  求职者应到高区人力资源市场求职,避免上当受骗。

 

 用人单位须知

一、招聘登记

  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介绍信(外地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当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证明信)进行招聘登记,填写《招聘登记表》,经审查同意后,统一安排招收时间和台位。

二、广告审核发布

  用人单位进入市场招聘人员,须填写“招聘简章”,经审查后在招工台位前张贴,并在电子大屏幕上发布。拟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的单位,须提前一周将拟写好的招聘广告送交市场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三、组织招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台位准时到场组织招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查询人力市场储存的人力信息选择招聘人员或将需求信息录入人力信息库,供应聘人员查询。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洽谈。如经洽谈初步达成意向,由用人单位填写《招聘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招收结束时报市场一份备案。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代招各类人员。

四、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可自行组织考试考核。确定录用人员后,应当在20日内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和鉴证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户粮关系等手续的依据。外来人员还应为其办理暂住户口事宜。

五、规范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和培训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集资作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在市场以外委托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招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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